沈阳师范大学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忙于备考的同时,也应该关注一下院校官方信息的发布,例如:招生简章,里面包含学费、奖助学金、报考条件等重要信息。今天,小编整理了“沈阳师范大学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的相关内容!有相关报考意愿的同学注意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9〕6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招生人数
 
第二条 本章程及专业目录中各院(部、所)所公布的拟招生人数为2020年的预计数(含接收全日制推免生),仅供参考。实际招生人数以国家下达的2020年研究生招生规模为准。我校将保留根据国家下达的规模以及各专业上线生源情况对各专业招生人数进行调整的权力。
 
第三章  招生类型
 
第三条 2020年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学位类型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报考学习形式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报考就业形式包括:定向就业、非定向就业。
 
第四条 我校无“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不招收该专项计划研究生。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我校体检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以录取通知书报到时间为准)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
 
我校现有法律、社会工作、教育、体育、汉语国际教育、应用心理、翻译、新闻与传播、公共管理、旅游管理、艺术等专业学位招收硕士研究生。
 
(一)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学术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学术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三)报名参加公共管理、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学术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的(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公共管理、旅游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学术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各项要求。
 
第五章  报  名
 
第七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第八条 报名点的选择: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公共管理、旅游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报名期间,将根据每个报考点的最大容纳考生数量结合已报名缴费考生人数,实时关闭相应报考点接收考生报名的功能,以对考生进行合理分流。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选择其它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第九条 报名流程及要求:
 
(一)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考生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注:通讯地址主要用于录取当年寄发调档函、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考生务必认真填写,须详尽、准确。通讯地址、移动电话、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须在2020年9月前有效。如因地址不详、手机变更等问题而出现投递失误,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1.对于国内学历(学籍)考生,如提示学历(学籍)异常的,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获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往届生)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应届生),学信网上查不到学历的往届考生须取得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根据以上报告中的本人相关信息检查并修改网报数据。
 
2.对于持有国外学历或中外合作办学只获得国外学历的考生,填报学历信息时需根据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填写完整相关信息。届时将认证报告交至招生单位核验。
 
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条 报名时间:
 
(一)网报时间:2019年9月24日-9月27日为预报名阶段;10月10日-10月31日为正式报名阶段,两个阶段报名同样有效。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有效网报及缴费成功且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即可获得考位(招生单位不准考的考生除外)。
 
(二)现场确认时间:辽宁省2019年11月5日-11月10日,逾期不再补办。其他省份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第六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初试:
 
(一)2019年12月14日-12月23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之后复试亦需《准考证》,请注意保管。
 
(三)初试日期和时间:2019年12月21日-12月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四)初试地点:由考生选择的各报考点指定。
 
第十三条 复试:
 
(一)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在复试前(一般在录取当年3月末)通过我校研究生教育网公布《复试录取工作方案》。校内复试只能参加一次,如在本专业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进行校内调剂。
 
(二)取得复试资格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三)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无需加试。以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报考的考生须加试;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须加试,加试内容、科目数量、方式及录取规则与同等学力考生要求一致。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复试时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经研招办审核通过后可不加试。
 
(四)公共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作为专业笔试科目,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七章  学费与学制
 
第十四条 我校学术学位相关专业学费为7000-8000元/年,学制3年;专业学位相关专业学费为10000-15000元/年,全日制学制为2-3年,非全日制学制为3年。详情可查看本招生目录或电话咨询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八章  奖助办法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
 
奖励我校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定向生除外)。奖励名额由辽宁省教育厅按照各培养单位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下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省规定的在读基本学制年限内)。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相关规定,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 学业奖学金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纳入国家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且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研究生。
 
根据我校实际,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类别;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类别。
 
(一)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
 
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50%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
 
按一年级全日制研究生50%的比例予以奖励,依据评定条件确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其他专项奖励
 
1.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奖励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科研竞赛获奖的研究生。
 
2.创新基金:资助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3.单项奖学金:省级、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以及考取博士研究生等奖励。
 
第十九条 上述奖助政策仅面向全日制研究生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相关奖助政策。如有内容与学校最新政策相冲突,将按照学校最新政策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证书上将注明其学习方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我校可接收外籍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招生办法请登录我校国际教育学院网址或致电024-86574288咨询。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沈阳师范大学校部202室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3号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10034     联系电话:024—86592979      传真:024—86592505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中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相冲突,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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