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考研大纲:2022考研法律(非法学)大纲变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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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变动:
 
一、第六章第二节新增两类民事法律行为1.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产生的效果属于财产效果抑或人身效果。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划分标准是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二、第九章第三节修改了简易交付的概念
 
简易交付:转让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的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为交付。
 
三、第十二章第二节修改了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
 
将“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且具有集合性”修改为“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且具有集合性与变动性”,增加了“变动性”的表述。
 
四、第十四章第一节修改了债的发生原因的表述
 
将“不当得利是可以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修改为“不当得利能够在得利人与受损失的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
 
五、第十四章第二节新增承诺相关内容
 
1.新增“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新增“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也有效。”
 
六、第十四章第二节修改了强制缔约的概念
 
将“受要约人负有应要约人的请求而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其在无正当理由时对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不得拒绝作出承诺”修改为“是指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其在无正当理由时不得拒绝发出要约或者作出承诺”。
 
七、第十四章第四节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中新增部分内容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中第五段最后一句话“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的法定货币履行” 之后增加“而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制史变动:
 
一、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强制百姓分家立户,还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商鞅还颁布《军爵令》,奖励战功,增强国力。
 
二、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概括为:其一,“缘法而治”。强调以君主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唯一标准,主张君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 作制明法”“建定法度”“皆有法式” ,反对礼治原则。其“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并且“法令出于-。”,立法权掌握于君主。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三,严刑重法。秦朝推行“专任刑罚”的政策,使“法令诛罚,日益深刻”,通过“深督轻罪”使“民不敢犯” ,达到巩固专制统治、“以刑去刑”的目的。第六,自首减轻处罚。秦律区分“自出”“自告”与“得(捕获)”,“自出”'自告”等自首者从轻。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三、“春状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春秋决狱为董仲舒首倡。《后汉书●应劭传》载:“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东汉后期律学兴起,学者以儒学思想注释《九章律》,称为“章句”,司法上也往往被引用断狱,影响极大。《晋书● 刑法志》:“叔孙宜、 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刑法变动: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
 
条文:第 17 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 17 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
 
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
 
法条:第 133 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理、宪法变动:
 
一、11个坚持:
 
(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当家作主)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特色法治)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两个依宪)
 
(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治理)
 
(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体系)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个推进,三个一体)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法的实
 
施)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国内国外)1.习惯
 
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种行为规范。除了那些经过国家认可的从而成为习惯法的以外,其他习惯均为非正式渊源。法的渊源是发展的,不同时代和国情之下的法的渊源中习惯的地位多有不同。如古罗马,习惯与最高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著作都是法的渊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关的封建纲常礼教和习惯,也相沿成习成为其渊源。
 
当代中国社会中来自民间的、行业的、少数民族的一些习惯等可以成为非正式法的渊源。
 
2.政策
 
政策种类较多,当今中国至少有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根本的大政方针与具体领域的指导性政策之分。除了那些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政策外,其他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讲均为我国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其表现形式包括以红头文件形式呈现的各类政策性文件,它们或多或少在某些时候和某些地方发挥效用。
 
3.作为办案参考的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又称案例指导制度,是新世纪我国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生事务,它试图为案件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为法官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一个尺度范围,同时也促使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目前指导性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的多批次指导性案例,它没有经过立法机关发布,但它在实际司法实践已经开始发挥一些作用,因而成为我国非正式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
 
(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人才队伍)
 
(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少数领导)
 
二、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2022 新增)
 
1.习惯
 
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种行为规范。除了那些经过国家认可的从而成为习惯法的以外,其他习惯均为非正式渊源。法的渊源是发展的,不同时代和国情之下的法的渊源中习惯的地位多有不同。如古罗马,习惯与最高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著作都是法的渊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关的封建纲常礼教和习惯,也相沿成习成为其渊源。
 
当代中国社会中来自民间的、行业的、少数民族的一些习惯等可以成为非正式法的渊源。
 
2.政策
 
政策种类较多,当今中国至少有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根本的大政方针与具体领域的指导性政策之分。除了那些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政策外,其他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讲均为我国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其表现形式包括以红头文件形式呈现的各类政策性文件,它们或多或少在某些时候和某些地方发挥效用。
 
3.作为办案参考的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又称案例指导制度,是新世纪我国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生事务,它试图为案件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为法官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一个尺度范围,同时也促使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目前指导性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的多批次指导性案例,它没有经过立法机关发布,但它在实际司法实践已经开始发挥一些作用,因而成为我国非正式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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